(2016)冀043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书杰与徐俊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杰,徐俊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484号原告王书杰,个体。被告徐俊旺,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王书杰与被告徐俊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书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书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书杰负担。审判员 申会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黑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