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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蒙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蒙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1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蒙。2006年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4月2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1年7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胶州市看守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公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赵蒙在山东省胶州市的家中,容留倪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2、2015年11月份中旬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被告人赵蒙在山东省胶州市的家中,容留管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3、2015年12月2日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赵蒙在山东省胶州市庄某小区室内,容留罗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4、2015年12月3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赵蒙在山东省胶州市某小区室内,容留王某吸食毒品。5、2015年12月3日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赵蒙在山东省胶州市某小区室内,容留管某、李某吸食冰毒。6、2015年12月4日上午12点左右,被告人赵蒙在山东省胶州市某小区室内,容留李某吸食毒品。7、2015年12月4日晚上,被告人赵蒙在山东省胶州市某小区室内,容留罗某吸食毒品。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未发表量刑建议。被告人赵蒙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赵蒙在山东省胶州市的家中,容留倪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2015年11月份中旬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被告人赵蒙在山东省胶州市的家中,容留管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3、2015年12月3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赵蒙在山东省胶州市某小区室内,容留王某吸食冰毒。4、2015年12月3日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赵蒙在山东省胶州市某小区室内,容留管某、李某吸食冰毒。5、2015年12月4日上午12点左右,被告人赵蒙在山东省胶州市某小区室内,容留李某吸食冰毒。综上,被告人赵蒙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7人次。另查明,被告人赵蒙因吸毒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还查明,被告人赵蒙与罗某是恋爱关系,2015年12月2日至同年12月4日期间,罗某在赵蒙位于山东省胶州市某小区租房内,与被告人赵蒙共同吸食毒品两次。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由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蒙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部分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3、7笔犯罪事实,因赵蒙与罗某是恋爱关系,其在赵蒙租房内共同吸食毒品的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起诉书的上述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认定。赵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赵蒙因吸毒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燕燕审 判 员  李松光人民陪审员  徐香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文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