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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川1621执3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润平申请执行钟少香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平,钟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川1621执374-2号申请执行人张润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钟少香,女,汉族,原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本院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钟少香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钟少香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钟少香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蔡甸支行帐户6228480051993502114上的存款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贵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仕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