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邓文洁诉被告周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洁,周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833号原告邓文洁,女,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被告周顺华,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洁诉被告周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文洁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振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