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20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芜湖市镜湖区正友建材经营部、顾卫民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镜湖区正友建材经营部,顾卫民,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20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正友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轮渡路。经营者倪正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执行人顾卫民,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正友建材经营部、顾卫民与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