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麦秋改与张勇军、黄英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秋改,张勇军,黄英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0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麦秋改,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张勇军,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黄英宇,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申请执行人麦秋改与被执行人张勇军、黄英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勇军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黄英宇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银信部门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到庭称,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和执行笔录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702执2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曾建通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