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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罪犯袁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014号罪犯袁军,男,汉族,1995年12月1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田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功来、谢璐璐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周勇、孙京,罪犯袁军、证人胡旭东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袁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袁军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袁军当庭陈述、证人胡旭东的证言等证据证实,罪犯袁军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2、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袁军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本院认为,罪犯袁军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袁军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经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袁军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