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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白忠水与肖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忠水,肖细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307号原告白忠水,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农民,现住石城县。被告肖细生,男,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忠水诉被告肖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忠水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廖晓昕审判员  李亮亮审判员  黄海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