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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030号原告戴某某,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委托代理人赵兰,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金钜雄,合江县先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戴某某承担。审判员  蔡维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