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030号原告戴某某,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委托代理人赵兰,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金钜雄,合江县先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戴某某承担。审判员 蔡维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