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黎鸿与钱逢涛,许榕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鸿,钱逢涛,许榕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631号原告黎鸿,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姜明辉,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美骄,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逢涛,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许榕城,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鸿在立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黎鸿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沁寰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