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字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雨与杨哲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杨哲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字730号原告王雨。委托代理人黄福来,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哲。案由:物权确认纠纷2015年原告王雨与被告杨哲协商将车牌号为冀J×××××的车辆作价7000元卖给被告杨哲。要求被告给付7000元购车款后办理过户手续,后被告杨哲将该车开走,现冀J×××××号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现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车系原告所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依法确认被告车牌号为冀J×××××车辆的所有权归原告王雨所有;二、原告王雨于2016年4月20日之前给付被告杨哲人民币1000元。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雨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子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