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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字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雨与杨哲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杨哲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字730号原告王雨。委托代理人黄福来,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哲。案由:物权确认纠纷2015年原告王雨与被告杨哲协商将车牌号为冀J×××××的车辆作价7000元卖给被告杨哲。要求被告给付7000元购车款后办理过户手续,后被告杨哲将该车开走,现冀J×××××号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现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车系原告所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依法确认被告车牌号为冀J×××××车辆的所有权归原告王雨所有;二、原告王雨于2016年4月20日之前给付被告杨哲人民币1000元。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雨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子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