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禾龙智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志康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582号原告上海禾龙智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陆志康。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禾龙智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志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禾龙智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志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50元,由原告上海禾龙智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