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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姜益斌与朱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益斌,朱燕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933号原告:姜益斌。被告:朱燕芳。原告姜益斌与被告朱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30000并自2014年9月1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邵晓飞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益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燕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3%,于2014年9月5日归还;2014年9月1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3%,于2014年9月15日归还。被告至今未还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燕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益斌借款30000元并自2014年9月1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朱燕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占珍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