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蒋国忠与上海西南木材市场晨辉建材供应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忠,上海西南木材市场晨辉建材供应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317号原告蒋国忠,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薛丽,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晨冰,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西南木材市场晨辉建材供应站,住所地上海西南木材市。经营者林晨风。原告蒋国忠与被告上海西南木材市场晨辉建材供应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白薇审 判 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睿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