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9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赵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9民初204号原告赵某,女,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灵石县南关镇师家沟村村民,现住本村。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灵石县南关镇南关村村民,现住本村平安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