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2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程尔新与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办事处白合子村民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办事处白合子村4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尔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办事处白合子村民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办事处白合子村4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5民终2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尔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办事处白合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白合子村。负责人侯红兵,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沈汉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办事处白合子村4组,住所地巴南区南彭街道白合子村*组。负责人程尔友,社长。上诉人程尔新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办事处白合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合子村委会)、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办事处白合子村4组(以下简称白合子村4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06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程尔新系住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白合子村4社村民,程尔友系该社社长。2011年3月31日,重庆市巴南区公路物流基地管理委员会、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经巴南区政府同意,根据(预征地公告巴南府发[2010]123号)文件,预征收南彭街道办事处白合子村3、4、5、6、7、9、10、11、12社部分集体土地1530.48亩,作为物流基地东部新城立交部分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因重庆贸易物流基地管理委员会在白合子村征地��,在施工过程中有放炮行为,程尔新认为其沼气池损坏系放炮所致,遂要求村主任侯红兵解决,村主任侯红兵找到沼气站检查人员对程尔新的沼气池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检查后表示沼气池已损坏不能使用,但没有出示书面结果。2012年1月9日,南彭街道办事处征地办转账至南彭街道办事处白合子村炮损补偿款59300元。2012年2月27日,程尔新及其他村民均领到南彭街道办事处白合子村炮损损失补偿款500元。2013年3月21日,重庆市巴南区公路物流基地管理委员会、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经巴南区政府同意,根据(巴南府发[2012]266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南××办事处××子村界石镇金鹅村跳石镇大沟村部分集体土地清理工作的通知》,清理补偿南彭街道办事处白合子村3、4、7社和界石镇金鹅村35、36社及跳石镇大沟村7社部分集体土地481.473亩,作为重庆公路物流基地传化物流项目建设用地。2012年1月5日,程尔新在白合子村3社南彭物流基地施工工地,阻拦了一辆运土石方的货车,社长程尔友到场劝程尔新不要阻拦,劝阻过程中程尔新甩打在程尔友的牙齿上,造成程尔新右手指受伤。2013年12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2013)巴法民初字第03395号民事调解书,程尔友当庭赔偿程尔新经济损失15000元。程尔新认为白合子村委会只赔偿了其房屋炮损损失,但未对其水井、沼气池进行赔偿。因索赔未果,程尔新遂于2015年8月24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白合子村委会、白合子村4组赔偿5319元。一审审理中,因双方对侵权事实意见分歧,本案调解未果。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程尔新诉称白合子村委会、白合子村4社造成其沼气池及水井损害,故程尔新负有举示其财产受到损害以及损害系白合子村委会、白合子村4社的侵权行为所致的证据。本案在审理中,因程尔新未举示其沼气池及水井受损的具体损失,也未举示证据其沼气池及水井受损系放炮行为所致,且白合子村委会、白合子村4社并未实施放炮行为,只是代南彭街道办事处征地办向该村村民支付炮损补偿费,故程尔新要求白合子村委会、白合子村4社赔偿其沼气池及水井的炮损补偿费的证据不足,程尔新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程尔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收取25元,由原告程尔新承担。”程尔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白合子村委会、白合子村4组连带赔偿因物流征地造成的水井、沼气池损失5139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白合子村委会、白合子村4组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尔新在白合子村4组修建有一米多深的水井一个,并购买了很多水管将水井的水接进屋里,用于全家生活及其他日用水。程尔新还在白合子村修建沼气池三个,并且沼水池产生的气体煮猪食,喂养多头肥猪。程尔新一家修建并长期使用和管理水井及沼气池。2011年因公路物流征地占用了程尔新的部分土地和房屋,由于施工放炮造成程尔新的房屋、水井、沼气池损坏,程尔新找到程尔友和侯红兵要求解决,侯红兵叫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检查,经过检查人员的彻底检查后��现沼气池和水井均已不能使用,检查人员已将不能使用的结果告知村社,但一直未对程尔新进行赔偿。其后,程尔新又找到程尔友,程尔友口头承诺待施工完成后统一解决。一直到2012年6月,村社仅对程尔新房屋造成的炮损进行了赔偿,但未对水井和沼气池进行赔偿。在一审庭审中,程尔新已举示多份证据证明其财物受到损害的事实,且村社在一审庭审中也自认物流征地放炮存在炮损行为,只是认为2013年1月份全部搬迁时,水井和沼气池已一起赔付了,但村社并未出示已赔付的相关依据。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尔新已举示证据证明自己的水井、沼气池受到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社应当赔偿程尔新的水井和沼气池受到损害的财物损失。白合子村委会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程尔新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白合子村4组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程尔新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白合子村委会、白合子村4组赔偿是基于其认为自己的水井、沼气池因放炮行为受损,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程尔新所举示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在施工过程中实施放炮行为的并非白合子村委会和白合子村4组,而白合子村委会、白合子村4组向白合子村村民支付炮损补偿费,也只是代南彭街道办事处征地办支付,其并不是直接赔付主体。因此,程尔新要求白合子村委会、白合子村4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程尔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倪洪杰审 判 员 秦 敏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