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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吕永成与许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成,许京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683号原告吕永成。被告许京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永成诉被告许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永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建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兴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