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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肖本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21号罪犯肖本龙,男,汉族,1968年5月6日生,小学毕业,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无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本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肖本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本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本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执行财产刑,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本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