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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沈斌与陈颖、戚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斌,陈颖,戚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689号原告:沈斌。委托代理人:黄琦,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颖。被告:戚金明。原告沈斌诉被告陈颖、戚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颖、戚金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沈斌负担。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