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蒋朝香申请执行李秀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z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朝香,李秀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77号申请执行人蒋朝香,女。被执行人李秀见,男。蒋朝香申请执行李秀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江县人民法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秀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秀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秀见在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宁信用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贤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俊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