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家顺与陈武、陈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武,陈家顺,陈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1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家顺。委托代理人:李洪武,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伟。上诉人陈武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陈武二审提供的证据显示,陈细坤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除刘美英、陈武、陈伟外,还有一子陈斌,原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系遗漏当事��。且刘美英已于2015年9月14日死亡,原审法院仍将其列为当事人,亦属不当。综上,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伟达审 判 员 蔡蓓蓓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岳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