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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斯尔特微电子有限公司、乔金彪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斯尔特微电子有限公司,乔金彪,钟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175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幢806室。负责人涂德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婷婷,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斯尔特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225号。法定代表人乔金彪。被告乔金彪。被告钟良。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苏州斯尔特微电子有限公司、乔金彪、钟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贤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车辆逾期租金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变更诉请为请求判令:1、被告苏州斯尔特微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被告乔金彪、钟良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原告以原、被告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贤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