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特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忠刚、邢文俊民事决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忠刚,邢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6)浙0703民特100号申请人:罗忠刚。申请人:邢文俊。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邢文俊、罗忠刚法指定审判员章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邢文俊、罗忠刚经金东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邢文俊的车辆损失1830元,罗忠刚的车辆损失200元,医药费733元,总计2763元,由邢文俊承担。二、本调解书履行后,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