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小霞与盛丹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霞,盛丹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877号原告王小霞,女,汉族,职工。被告盛丹卉,女,汉族,市民。原告王小霞与被告盛丹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2日,被告因做生意向我借钱12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被告偿还现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本院亦无法查证,系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小霞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瑞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建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