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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609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艳与被执行人张伟、刘佳、张晓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艳,张伟,刘佳,张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609之三号申请执行人申艳,女。被执行人张伟,男。被执行人刘佳,女。被执行人张晓斌,男。申请执行人申艳与被执行人张伟、刘佳、张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4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伟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申艳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60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