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秀花与何立波、何立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花,何立波,何立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191号原告王秀花。委托代理人孙绍兵,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立菲,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立波。被告何立开,左右。原告王秀花与被告何立波、何立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花撤回对被告何立波、何立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00元,及公告费300元,共计700元,由原告王秀花负担。审 判 长 张先辉人民陪审员 谭长学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