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财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孙希财、杨淑英与XX、聂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希财,杨淑英,XX,聂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财保260号申请人:孙希财,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杨淑英,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XX,男,住齐河县。被申请人:聂福,男,住齐河县。申请人孙希财、杨淑英与被申请人XX、聂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希财、杨淑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XX、聂福的银行存款和被申请人XX驾驶的车辆,申请查封价值共4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申请人XX的银行存款。准予查封被申请人聂福的银行存款。准予查封被申请人XX驾驶的车辆以上保全价值共4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冈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