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于河南省唐河县,身份证号码×××411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瑾鸿,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黄瑾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超载的粤U×××××号重型厢式货车搭载被害人于某沿S5广明高速公路自高某往南庄方向行驶。行至广明高速39KM+200M路段时,遇阳某驾驶的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K×××××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在其前方同车道内行驶。因被告人杨某甲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致使粤U×××××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头与赣K×××××号挂车车尾左侧碰撞,造成于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提供了杨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阳某、邓某、刘某、常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车辆痕迹勘验记录表,事故路段路面监控录像,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粤U×××××号车GPS行驶轨迹,全电子汽车衡磅码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表,保险单据,情况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据,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对公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某甲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杨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法院对杨某甲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2015年9月16日经电话通知,杨某甲主动到佛山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由杨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530000元(包括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赔付的车上人员责任险200000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赔付的人身意外险200000元),该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被害人家属亦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希望法院对被告人杨某甲予以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酌情对杨某甲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甲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仇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红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