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罪犯钟树琴组织领导传销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061号罪犯钟树琴,女,汉族,1960年6月28日生,小学文化,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3)包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树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四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钟树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4月8日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功攻来、谢璐璐出庭履行监督职责,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指派干警周勇明、孙京,罪犯钟树琴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钟树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钟树琴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罚金未缴纳,应予以酌情扣减。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树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产任务。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树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钟树琴财产刑未履行提出扣减意见,经查,罪犯钟树琴仍有有巨大数额财产刑未能履行,但无证明证实其无能力履行,减刑时从严掌握。故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树琴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