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牛乐申请执行刘金柱、王英、王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乐,王二勇,王英,刘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01732号申请执行人牛乐,男,汉族,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瑞泰新城20号楼2单元501室。被执行人王二勇,地址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农场三分场。被执行人王英,地址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农场三分场。被执行人刘金柱,地址乌拉特前旗明星家园7号楼2单元2楼东户。本院在执行牛乐申请执行刘金柱、王英、王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