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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执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虹虹与吴成荣、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虹虹,吴成荣,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2362号申请人陈虹虹。被执行人吴成荣。被执行人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申请人陈虹虹与被执行人吴成荣、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吴成荣欠原告陈虹虹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10日按照月息二分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于2015年8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3560元,由被告吴成荣、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吴成荣、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虹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房产证号为X2××92、X2××93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此次查封为轮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房产证号为X2××92、X2××93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此次查封为轮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 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