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222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1508。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0日,上诉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上诉人张某已预交300元,由本院向其退回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谢启杰代理审判员 罗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曼瑄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