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执字第016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欣雨与谭斌、周生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欣雨,谭斌,周生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字第01642-2号申请执行人:杨欣雨,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谭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周生茂,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杨欣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三终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现查明被执行人谭斌、周生茂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斌、周生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员王秋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福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