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于祎祎与赵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祎祎,赵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583号原告于祎祎,女。委托代理人秦爽,唐河县司法局泗州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政,男。原告于祎祎与被告赵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祎祎委托代理人秦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政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故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13日原、被告在陕西省淳化县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手续,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第五条约定男女双方离婚后男方赵政支付女方于祎祎人民币伍万元整,此款项于2015年5月1日前付清。现在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迟迟不履行协议,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履行该协议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原告的身份;2、离婚证一份,以证实原、被告离婚的事实;3、离婚协议书一份,以证实原、被告离婚时被告赵政支付原告于祎祎5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提供答辩及证据材料。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应为有效证据。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9日在陕西省淳化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8月2日生育女孩赵紫轩。因感情破裂,两人于2014年2月13日两人在陕西省淳化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第五条约定:“男女双方离婚后男方赵政支付女方于祎祎人民币伍万元整,此款项于2015年5月1日前付清”。此款现已逾期,被告分两次支付原告7500元后,下余款项42500元未再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赵政应支付原告于祎祎伍万元,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欠款,原告现请求被告还款,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缺席,致本案无法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于祎祎欠款4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于祎祎负担200元,被告赵政负担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李向举人民陪审员 王 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志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