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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张子刚、张子强、张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张子刚,张子强,张子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6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该行行长。被告:张子刚,男,195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张子强,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张子华,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被告张子刚、张子强、张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子刚、张子强、张子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