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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538号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对原告彭博与被告孙燕离婚纠纷一案做出的(2016)苏081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苏081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尾部“审判员吴然”系笔误,应补正为“代理审判员戚迎霞”。代理审判员  戚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