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538号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对原告彭博与被告孙燕离婚纠纷一案做出的(2016)苏081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苏081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尾部“审判员吴然”系笔误,应补正为“代理审判员戚迎霞”。代理审判员 戚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