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0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党梦如诉席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梦如,席二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157号原告党梦如,女,199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集贤镇大曲村虎头口113号,身份证号码61012419940323302X。被告席二伟,男,现年23岁,汉族,农民,住淳化县官庄镇席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梦如诉被告席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梦如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父亲席志宏已代替被告归还所有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梦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党梦如负担。审 判 长 杨 钊人民陪审员 任 熙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林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