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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8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卢某某诉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8民初128号原告:卢某某,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告:常某某,女,1980年7月17日生,彝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以被告常某某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审判员  段继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