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华蓥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蓥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792号原告华蓥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明光一路建材市场内E幢4号一层。法定代表人:腾卫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夏兵,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蓥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蓥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夏兵达成支付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蓥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蓥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翠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