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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一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卢丹与被告鲁其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楼民一初字第696号原告***,又名***,女,身份证号***,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委托代理人***,湖南***(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身份证号***,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到李玲现金60000元,期限一年,年总利息12000元(分季支付)。原告同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汇款60000元。之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也承诺还款,但是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偿还,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以及至还清之日的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5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借条、转账凭证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偿还本金及利息��义务,是导致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年利息为12000元,折合每月利息为1000元,该利息标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损失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并按照月利息1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2日26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2970元,由原告***承担115元,由被告***承担28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正荣人民陪审员  龙红翔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