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晓东、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南苏闸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北广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南苏闸村村民委员会,河北广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异15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王晓东。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南苏闸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令斌,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河北广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原名衡水光怀运输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广怀,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南苏闸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河北广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贵院查封的冀T、冀T、冀T是异议人个人财产,2013年我个人在衡水衡东汽贸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冀T、冀T、冀T三部车,并与衡东汽贸有限公司订立分期付款购车协议,为了方便运营车辆挂靠在河北广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并与河北广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订有挂靠协议。请求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南苏闸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河北广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河北广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冀T、冀T、冀T三部车,该三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显示购车人系河北广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冀T、冀T、冀T三部车的购车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显示购车人系河北广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异议人没有证据证明该三部车系异议人个人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广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晓东的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朱 刚审判员 曹少峰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