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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25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男,1991年2月9日出生,务农。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羁押,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天利,北京熙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及其辩护人张天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曾×在本市丰台区苗圃西里4号楼×单元×号暂住地内,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假冒“雅戈尔”牌注册商标服装,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9万余元。后被告人曾×于2015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查获,当场起获尚未销售的服装、标牌、包装盒等物品。经鉴定,起获的服装均为假冒“雅戈尔”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范×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商标注册证,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零售价格情况,网上销售记录,银行账户明细,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曾×认罪态度好,愿意积极履行财产刑,本次犯罪系初犯等,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人民币二万元,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男士衬衫六件、服装包装盒三十盒、服装标牌三十五个予以没收;电脑主机一台予以变价,所得价款并入本判决第一项罚金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胡 海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人民陪审员  李煜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