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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关星与王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星,王铁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4619号原告:关星,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被告:王铁成,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星诉被告王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关星于2016年0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星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