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3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农民。2015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转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菊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7月至11月下旬,金德江在临海市杜桥镇后地村斗狗场、洪家村鸭场、厉家村、草坦村等地开设捺六名赌场,赌场是晚上场。在赌场开设期间,金德江在赌场内放倒款,并雇用被告人朱某等人在赌场望风。赌场断断续续开设至少3个月,抽头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放倒款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朱某为赌场望风八九天。2013年10月中旬,金德江与牟玉春在临海市杜桥镇东岙村、西岙村周边山上开设捺六名赌场,赌场是下午场。在赌场开设期间,金德江、牟玉春在赌场内放倒款,并雇用被告人朱某等人在赌场望风。赌场一共开设五天,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许。期间,被告人朱某为赌场望风四天。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4月7日,被告人朱某向临海市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罚没财物专用票据,证人包东德、金某的证言,同案犯金德江、朱先明、朱贵兵、潘君超、牟玉春、丁风雷、朱云涛、迟海龙、朱方君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有坦白情节,退清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朝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