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02民初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黄雪花与河源市竹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花,河源市竹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02民初第51号原告:黄雪花,女。委托代理人:刁利香,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源市竹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雪花。上列原告黄雪花诉被告河源市竹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雪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刁利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源市竹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6月27日,并约定每月5%的逾期利息及本金10%的违约金。同时,双方签订《抵押合同》,被告将其位于河源市区东城中片区黄沙大道东、纬十东路北面广晟中源广场商铺12-A栋104栋号、105号(粤房地权证河字第01000326**号、01000326**号)房地产抵押给原告,为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借出500万元贷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利息18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暂计至起诉之日)及违约金50万元,合计730万元;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河源市区东城中片区黄沙大道东、纬十东路北面广晟中源广场商铺12-A栋104栋号、105号(粤房地权证河字第01000326**号、01000326**号)房地产2卡商铺享有申请拍卖、变卖、折价的权利,并对抵押物或抵押物处置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起诉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4、企业信息查询结果;5、借款合同;6、借据;7、抵押合同;8、河字第0200015696号《粤房地他项权证》;9、河字第0100032675号《粤房地权证》;10、河字第0100032676号《粤房地权证》;11、公司股东会决议;12、银行流水清单。被告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的证据。本院查明:2014年3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6月27日,并约定每月5%的逾期利息及本金10%的违约金。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对借款提供位于河源市区东城中片区黄沙大道东、纬十东路北面广晟中源广场商铺12-A栋104栋号、105号(粤房地权证河字第01000326**号、01000326**号)房屋进行抵押。双方并到河源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河字第0200015696号。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500万元,被告向原告立具了一张借据。期逾之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经追索无果后,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条款之外,其他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期满之后,没有偿还借款,属于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万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依法律的规定,可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进行计付。被告提供抵押的房屋,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请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起诉事实的抗辩。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源市竹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黄雪花借款500万元,并从2014年7月1日按年利率24%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原告黄雪花对被告河源市竹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河源市区东城中片区黄沙大道东、纬十东路北面广晟中源广场商铺12-A栋104栋号、105号(粤房地权证河字第01000326**号、01000326**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黄雪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2900元,由被告河源市竹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伟东审 判 员 潘 晖代理审判员 钟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楚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