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林结映、黄家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04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结映,女,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19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黄家安,男,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沙溪镇塔园和平街*号(港园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2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结映、黄家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文诗出庭支持公诉,林结映、黄家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林结映使用号码为136××××3943的手机为联络工具多次在中山市沙溪镇向被告人黄家安及杨某等人贩卖毒品,黄家安多次使用号码为159××××5293的手机为联络工具多次在中山市沙溪镇贩卖毒品。2015年8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林结映在中山市沙溪镇厚山村山顶垃圾场附近路边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黄家安贩卖毒品1包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林结映处缴获毒品8包(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44克)及上述贩毒所得人民币9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电动车1辆。随后,黄家安在沙溪镇厚山村市场附近路边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邓某贩卖上述向林结映购得的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黄家安处缴获上述贩毒所得的现金人民币2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并从邓某处缴获毒品1包(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12克)。归案后,林结映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林结映、黄家安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结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黄家安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林结映使用号码为136××××3943的手机为联络工具多次在中山市沙溪镇向被告人黄家安及杨某等人贩卖毒品。2015年8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林结映在中山市沙溪镇厚山村山顶垃圾场附近路边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黄家安贩卖毒品1包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林结映处缴获毒品8包(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44克)及上述贩毒所得人民币9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电动车1辆。随后,黄家安在沙溪镇厚山村市场附近路边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邓某贩卖上述向林结映购得的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黄家安处缴获上述贩毒所得的现金人民币2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并从邓某处缴获毒品1包(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12克)。归案后,林结映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到案经过及缴获经过证明,2015年8月19日7时许,公安人员接报后在中山市沙溪镇厚山村市场附近路边抓获涉嫌贩毒的被告人黄家安,在其身上缴获毒资20元及手机1部(号码为159××××5293);在沙溪镇厚山村山顶垃圾场附近路边抓获涉嫌贩毒的被告人林结映,在其身上缴获手机1部(号码为136××××3943)、毒资人民币90元、疑似毒品海洛因8小粒及电动车1辆。在林结映的配合下,在沙溪镇沙溪路口附近抓获吸毒人员杨某。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在被告人黄家安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厚山市场附近车组屋进行搜查,未发现可疑物品。从邓某处扣押疑似毒品海洛因1粒、从黄家安处扣押粉色COSTON牌手机一部(159××××5293)、现金人民币20元。从林结映处扣押黑色奥乐牌手机一部(136××××3943)、现金人民币90元、疑似毒品海洛因3小包(共8小粒)、蓝色松吉牌电动车1辆。3.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山顶垃圾场附近路边及厚山村市场附近路边。4.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报告证明,从邓某身上缴获的白色块状物1包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12克;从被告人林结映身上缴获的白色块状物8包,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共净重1.44克。5.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林结映、黄家安、涉案人员杨某的检测样本检测结果为吗啡呈阳性。林结映、杨某于2015年8月19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6.调取证据清单及手机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黄家安的电话(号码为159××××5293)于2015年7月5日开始,与被告人林结映的电话(号码为136××××3943)有多次通话记录,与邓某的电话(号码为135××××5971)有多次通话记录;被告人林结映的电话(号码为136××××3943)于2015年8月5日至8月19日间,与杨某的电话(号码为132××××3332)有多次通话记录。7.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林结映、黄家安的身份情况。8.本院的(2012)中一法刑一初字第512号、(2013)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41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黄家安于2012年4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7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林结映于2013年1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5月16日刑满释放。9.证人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5年7、8月三次目击或者陪同其朋友“小军”(身份不详)向“阿安”购买了毒品海洛因。2015年8月19日9时许,其用自己的手机(号码为135××××5971)的电话拨打“阿安”的手机(号码为159××××5293)称要买120元的“白粉”,并约定在中山市沙溪镇厚山市场附近“阿安”的出租屋交易。其到了上述出租屋后给了“阿安”120元,“阿安”说现在没有要打电话找人拿。后“阿安”打电话给一名女子说要100元的“白粉”,说完就让其到外面等一下。过了20分钟,“阿安”回来,他一进门就将一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给其,其看了一下确认是“白粉”。其刚走到出租屋门口“阿安”就被预伏的公安人员抓获了。其辨认出被告人黄家安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阿安”及指认了从“阿安”处购得的毒品。10.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5年7月份开始,一直通过电话联系一名妇女购买毒品海洛因,她的联系电话为136××××3943,买了十多次,每次购买50元。最后一次购买毒品是在2015年8月18日上午10时许。其用自己的手机打通那名妇女的电话,称要购买5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约定在沙溪路口旁边的巷子里面交易。其坐中巴到那里等了一会儿,那名妇女就到了。其给她50元,她就给其一颗毒品海洛因。8月19日上午11时许,其又想向那名妇女购买毒品海洛因时打电话给她,开始她没有接电话,接通后,她叫其到沙溪路边的巷子等。其到了约定地点后就有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其辨认出被告人林结映就是贩卖毒品的那名妇女。11.证人叶某、刘某甲、刘某乙、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8月19日上午7时许接邓某举报后四人于9时许在中山市沙溪镇厚山市场附近的出租屋参与抓捕了涉嫌贩卖毒品的男子“阿安”。四人跟随邓某一起到上述约定地点,后邓某独自进入“阿安”的出租屋,过了一会儿,其看见一名男子从出租屋出来。该男子从出租屋出来后在旁边的美佳乐士多店买了瓶矿泉水,他拿了张100元给士多店老板,后老板找了一些零钱给他,其中有一张是50元面值。后该男子走到厚山村山顶垃圾场附近,他和一名驾驶电动车的女子碰面,聊了几句后该男子从身上掏出一叠人民币(只看到一张50元面值)放在那名女子的电动车车头位置,后该女子将一小包物品交给该男子,后他们二人分开后该男子原路返回。遂上前将该名女子抓获,该女子自称林结映。并当场缴获该女子持有的号码为136××××3943的黑色奥乐牌手机、人民币90元、疑似毒品海洛因3小包(共8粒)和蓝色松吉牌电动车1辆。该男子回到邓某所在的出租屋,该男子从出租屋走出来即上前将该男子抓获,并从该男子身上缴获20元和号码为159××××5293的手机一部。叶某、刘某甲、刘某乙均辨认出被告人黄家安就是“阿安”及对被告人林结映进行了辨认。钟某对黄家安及缴获的物品进行了辨认。12.证人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8月19日早上,一名男子到其在厚山市场经营的美佳乐士多店给了一张100元买了一瓶价值2元的矿泉水,其收钱后找给他98元。其对上述100元人民币进行了辨认。13.被告人林结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供认多次向“老头”(电话是159××××5293)、“小孩”(电话是132××××3332)、“高佬”、“广西仔”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015年8月19日9时许,其在中山市沙溪镇隆都医院附近,“老头”打其电话问有没有海洛因,其说有,他说要100元并叫其到厚山菜市场附近。其驾驶电动车到垃圾场附近一巷子见到“老头”,他把一叠零钱扔到其车头篮子里,其拿了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给他,他叫其快点离开,其走到巷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其电动车上缴获“老头”给其的90元和其钱包内的3包毒品海洛因(共8颗)、手机1部、电动车1辆。其辨认出被告人黄家安就是“老头”、杨某就是“小孩”,并对被缴获的卖给黄家安的毒品海洛因、现金90元及手机、电动车作了指认。14.被告人黄家安拒不供认其有贩卖毒品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黄家安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的事实,经查,黄家安贩卖毒品给邓某的犯罪事实,有邓某证言证明其向黄家安购买毒品,后黄家安外出向另一名女子购买毒品回来卖给其,二人交易完毕后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林结映供述其卖毒品给黄家安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且有抓捕人员叶某、刘某甲、刘某乙、钟某的证言及当场从邓某处缴获的毒品佐证,亦有邓某、黄家安及林结映三人间的手机通话清单印证,足以认定黄家安贩卖毒品的事实。故该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黄家安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仅有邓某的证言证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结映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家安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缴获的违禁品及作案工具,应予没收。黄家安、林结映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林结映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林结映、黄家安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黄家安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不足,应予纠正。建议对林结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建议对黄家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结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家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56克及作案工具手机2部(号码分别为1591331****、1361049****),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洁贞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伟清连宜静第9页共9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