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代荣与屈明、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代荣,屈明,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79号申请执行人李代荣,女,1977年1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被执行人屈明,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被执行人向斌,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李代荣与屈明、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屈明支付李代荣借款19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060.00元,向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屈明、向斌无存款、车辆、股权,屈明住旬阳县工商局旧家属楼房屋已抵押,本院已将屈明工资账户冻结。经征得李代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执79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周 延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世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