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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孟凡寿诉何俊峰股份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寿,何俊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483号原告孟凡寿,男,汉族,1958年9月11日出生,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卓泽学,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俊峰,男,汉族,1962年6年22日出生,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张北方,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寿诉被告何俊峰股份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寿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孟凡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190元,已减半收取31095元,由原告孟凡寿负担。审 判 长 陈 彬助理审判员 步 锰人民陪审员 庄春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秀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