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3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孔占晓与童天瑜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占晓,童天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196号原告孔占晓,男,汉族。被告童天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占晓与被告童天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占晓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占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占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孔占晓负担。审判员 金 银 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柔金措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