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袁凤申请执行马任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凤,马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袁凤,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马任,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岢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案件中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马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1700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马任的工资收入,现查明,其名下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5)岢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俊刚 微信公众号“”